广东工商职业学院安全工作实施细则

  • 2017.06.27
  • 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的“平安校园”创建工作,维护学校的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学校公私财产的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肇庆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安全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对师生员工进行系统的法制和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其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防事故的能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降低事故发生率;依法依章及时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加强教育、防治结合、群防群治”的方针,坚持“党政第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落实,安全工作考核与经济利益挂钩”的原则,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设立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国家安全小组、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保卫处,负责指导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制定工作计划,组织检查、督促、考核中层部门的安全工作。各教学系要指定一名副主任负责安全工作并设立安全员;各行政、科研、教辅部门要指定一名副职负责安全工作。

第五条 学校实行安全工作层层负责制。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对全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各系、各行政、科研、教辅部门的党政第一把手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班主任(辅导员)对班级安全工作负责。实验室、学生宿舍、饭堂、体育场馆均应有安全工作责任人。各系、各部门要将安全工作落实到人,师生员工均有维护学校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保卫处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反映情况,加强与公安、工商、文化、消防、劳动、交通、城管、卫生等部门协调,齐抓共管,相互配合,不断整治学校周边的治安环境,形成学校与社会安全联防的体系。

 

第三章 规章制度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要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实现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按照《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的精神,结合学校及本部门实际,应制定如下安全工作制度:

1、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2、行政楼、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等重点部门和部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3、防火安全制度;

4、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使用制度;

5、秘密产品、材料、文件、图纸、资料、印章等的保密和管理制度;

6、现金、票证、物资、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7、学生宿舍、教学区、运动场馆等公共场所及校内文化、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管理制度;

8、校内集会、讲座、布告栏、学生社团、勤工助学、社会实践、第二课堂的安全管理制度;

9、校园网及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度;

10、电化教学设备及广播站的管理制度;

11、外籍教师的安全保卫和管理制度;

12、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的使用、保养、维修和更新等保证安全技术设备处于良好戒备状态的制度;

13、外来暂住人员及流动人员的管理制度;

14、对师生员工进行各种安全教育的制度;

15、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16、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17、其他需要制定的保卫工作制度。

第八条 实行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度。要明确有关人员的职责,责任到人。各级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安全工作汇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学校党委书记、校长要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的情况,经常听取保卫部门的工作汇报,从人、财、物上支持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条 实行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制度。学校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每学期开学初、学期结束进行专项检查,同时要根据不同季节和特定情况不定期组织检查。各系、各部门也要经常进行安全工作自查。

第十条 实行集体外出活动审批制度。各院系、各部门组织学生外出参观、考察、旅游、社会实践、第二课堂等活动,要经院系领导审批并同时送保卫处备案,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应有教师带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的措施,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实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的安全事故,须及时逐级上报。重大伤亡事故,要在2小时内向肇庆市教育局报告,24小时内向省教育厅办公室、保卫处报告。发生火灾、交通事故、中毒等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急需抢救的,在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时,要会同公安、卫生防疫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因报告不及时贻误抢救时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对事故隐瞒不报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事故处理完毕,要及时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处理结果及改进工作的措施等形成书面形式,并逐级上报。

 

第四章 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应认真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教育系统安全教育和安全教育宣传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把安全教育作为学校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并融入教育教学之中,切实加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重点对象是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及各系、各部门要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普及教育。安全教育的内容是:

1、进行法律法规教育。要在师生员工中扫除法律盲点,促使学生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真正学会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言行,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2、进行预防各类安全事故教育。要针对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知识、能力的差异,依据季节、环境等不同因素,选择重点内容,使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火、防盗、防触电、防溺水、防煤气中毒、防交通事故、防人身伤害事故等安全知识教育。

3、进行健康教育。要对学生进行心理和生理健康教育,如防艾滋病教育、性教育、反毒品教育,掌握一般的急救知识。

4、进行食品卫生教育。要提高学生的食品卫生意识,防范食物中毒,有效防止病从口入。

第十四条 各系、各部门应根据自己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并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

1、各系必须有一名领导负责安全教育工作,注意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如节假日前、组织外出活动时,都应及时进行安全教育;

2、宣传部统筹安排好全校法制安全教育工作和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在校广播台开设相关的专题节目;

3、教务处应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安排好安全和健康教育所需的课时,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4、思政部要利用《法律基础课》、德育课,结合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实例,做好法制教育,培养学生学法,守法的自觉性;

5、保卫处应经常开展防火、防盗、防骗、防抢、防各种安全事故的教育,要突出“防火、防毒、防劫持、防爆炸”的“四防”教育;

6、公共教学部应组织学生进行简易防身术的训练,要教会学生游泳和游泳中的安全防范知识,提高防游泳事故的能力;

7、校医室应开展健康教育讲座,普及性知识和防各种流行性疾病的知识;

8、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应开展宿舍防盗、防火和安全用电的教育,要让学生重视宿舍安全,做好宿舍的安全防范工作;

9、饮食服务中心应开展食品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

10、学生处和保卫处要经常开展安全和法制教育,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 要采取各种形式活泼、讲求实效的方式进行安全教育。可采取课堂教学、社团活动、讲座、知识竞赛、刊物、墙报、黑板报、广播、放录像、主题班会等有效形式进行安全教育。

要做好常规性和非常规性的安全教育。

常规性的安全教育是指相对固定的安全教育。学校每年要在新生入学时集中进行一次较大规模的安全教育,开展好两个“安全教育周”活动,一个安排在3月份,主题是踏青郊游、游泳时防安全事故教育;一个安排在10月份,主题是防火安全教育。、思政部教研室应坚持做好法律、安全和健康教育。

非常规性的安全教育是指经常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而进行的临时性教育,一般在节假日前后、社会实践和各种大型活动前后、出现事故苗头时、安全检查后、典型事件后等,及时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做好学生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制订预防和处置各类安全事故和突发性事故的预案,做好防范工作,维护校园稳定。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爱护学生的角度出发,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当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七条 加强校舍管理和维修,消除事故隐患。校内各种建筑或装修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标准,安全适用。后勤总务处和基建办要不定期检查校舍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校舍如是危房,要坚决封存,决不能使用,并设立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防止意外事故。

第十八条 加强后勤管理。学校供电、供水设施管理要责任到人,确保安全。要加强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宿舍门、窗、床要符合安全要求,加强防盗的基础设施建设。要及时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洁消毒工作,防止传播疾病。要加强对食堂的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防止食物中毒和病从口入。要定期对炊事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不合格者坚决不准上岗。在校园内经营食品的店铺,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不符合要求的应停业整顿。

第十九条 加强教育教学环节的管理。要加强教学设施、设备和化学药品的管理。教学设施、设备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安全性能可靠。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和实验安全管理制度,实验课应有教师现场指导。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药品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发生意外。劳动课、体育课、社会实践和勤工俭学等活动要把确保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实好措施。组织体育竞赛及其他剧烈活动,应做好体检工作,严禁身体不适应者参加,并应有医生现场值班。

第二十条 加强对大型活动的管理。组织春游、夏令营、外出参观等大型活动,活动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制定活动计划,有领导或足够的教师带队,充分排除不安全因素。凡无安全措施或安全设施不健全的地方,不得组织学生前往,严禁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生理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要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加大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管理维护好消防器材,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不断整治消防隐患,保障消防安全。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用地出租给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存储者经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要遵守职业道德,以学生为本,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尊重学生人格,热情为学生服务,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违反规定者,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保卫处要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对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破坏校舍、场地及财产的行为,要坚决制止,若事态严重,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给予坚决打击。

 

第六章 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认真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关于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依法依章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学生在校园内受到轻微伤害的,学校要配合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进行处理;发生重大事故的,要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市教育局、公安及卫生等部门妥善处理,采取有力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内正常生活中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时发生伤亡事故的,要区分学校和学生各自的责任,按有关法规妥善处理。要紧紧依靠地方政府,根据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7、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8、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相关规定的;

9、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知道其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学生有其他过错的。

第三十条 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把安全工作作为各系、部门及其领导考核的重要内容。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各系、部门及其领导一律取消该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因玩忽职守而酿成重大安全事故者,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系、部门要认真贯彻本实施细则的精神,抓好安全工作和安全教育的落实。要组织学习《大学生安全教程》,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互相交流学习的经验,适当时候学校将组织编写安全教育教材。

第三十三条 未详细列举的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区分,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