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商职业学院校园治安管理制度

  • 2017.06.27
  • 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治安管理,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持校园的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平安校园”创建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工商职业学院,用于规范一切行为人在校园内涉及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

第四条  学校加强校园秩序管理,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范和制止发生在校园内的违法、违纪、违反校规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依照法律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政治权、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安全或者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学校保卫部门有权依据本规定作出处理。在处理过程中,要秉公执法,实事求是,贯彻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校园秩序管理

第七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其他进入学校的有效证章、证件;未持有学校认可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应出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登记并经允许后才可进入学校。

第八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九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经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校园。

进入学校的批准机构是校长办、宣传部、外事办、保卫处。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强行进入校园。

第十条  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进入校园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在校园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耍流氓、侮辱师生员工;不得偷窃、抢夺、诈骗他人财物;不得损坏学校公共财产;不得扰乱校园治安秩序。

第十一条  严禁私自携带各种管制刀具、爆炸物和剧毒物品进入校园。对于违反规定者,门卫有权收缴并交保卫处;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应讲文明、讲道德、讲法律,自觉维护学校的公共秩序,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育人环境。坚持做到:

1、严禁在校园内张贴或者在校园网上散布大、小字报、反动标语、反动宣传品、“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及其他违禁宣传品。

2、不准传抄和传阅淫秽书画、照片,不准收听、传唱反动、黄色歌曲。

3、严禁在校园内举行未经批准的各种游行示威。举行各种报告会、集会、演讲和讲座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部门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集会、演讲、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4、师生员工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刊物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5、在校园内不准成立各种宗教组织,不准成立同乡会或搞类似的地方性派别活动,一经发现视为非法组织予以取缔。

6、拒绝邪教进入校园,校园内不得搞“法轮功”活动,也不得搞其他非法气功。

7、告示、通知、启事、广告、标语等,本校人员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方;非本校人员一律不准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广告和传单标语等。

8、未经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中心和保卫处批准,不准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严禁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

9、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准在校园内开设商业网点和娱乐场所;经批准的商业网点、摊档必须要有合法经营手续,服从管理,在指定地点营业,并要缴纳适量的管理费;经营食品类的要有卫生许可证,禁止乱摆乱卖;禁止在学生宿舍区推销商品和搞非法传销活动。

10、禁止在校园内持枪打鸟、放牧、割草、养鸡、养狗、砍伐树木、破坏绿化,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

11、严禁学生在校园内打麻将和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活动,不准在午休和晚寝时间在宿舍下棋、玩扑克、吹拉弹唱、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12、禁止在学校公共场所出现揽腰、拥抱、接吻、抚摸等有悖校园文明的不得体行为。

13、不得在公共场所乱刻乱画、践踏墙壁和损坏各种标志。

14、不准有敲铁桶、敲脸盆、打破玻璃瓶、摔桌子、踢凳子、高空抛物、起哄、吵闹等影响校园秩序的行为。

15、爱护体育设置,按器材、场地、功能使用体育设施和场地,不得在非足球场地踢足球,不得在主校道上打羽毛球或进行轮滑活动等影响校园交通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校外人员进入校园经商、务工,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用工部门的领导应负起法纪教育职责,并将用工人员情况登记造册送保卫处备案;经商、务工人员必须遵守《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如因忽视法纪教育或管理不善而造成违法违纪的,除处罚当事人外,还要追究用工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工作,应持有合法的身份证和其他按规定须具有的证件;工作时间七天以上需要住宿的,按规定应在三天内由其负责部门统一到保卫处办理校园居住登记,并交纳适量的管理费,签定治安防范公约,共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五条  经商、务工人员按规定办理校园居住登记手续后,在治安管理上与教职工同等对待,学校保卫部门为其提供安全服务和出入方便。

第十六条  学校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周边的治安环境和文化娱乐场所的整治,禁止学生到校园周边的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桌球室、录像室娱乐,严禁学生参与赌博及观看淫秽录像。

第十七条  加强校园内文化市场管理,书刊文化用品应进店经营。不得售卖盗版书刊、音像制品,不得售卖非法出版物。校外人员不得在校园售卖书刊文化用品。

第十八条  严禁在校园内嫖娼卖淫、非法乱搞两性关系、聚众赌博、吸毒贩毒。

第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收藏、制造各类违禁枪支和管制器械,违者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二十条  进入校园的人员应当服从学校的交通管理,遵守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1、外来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必须在门卫处登记,进门应减速慢行。

2、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必须严格按交通标志行驶;校园内严禁鸣放高音喇叭;上下课时间,校园道路行人较多,应与行人错峰行驶,必须严格按限速标志行驶;未经批准,上课时间严禁机动车辆驶入教学区。

3、外来车辆运送教学仪器设备和其他物资进入校园或者离校,主管部门应出具证明,经门卫检查允许后方可通行。

4、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各种机动车辆,严禁在校道上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各种机动车辆。

5、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遵守校内交通规则,不准违章行驶,要服从管理,在指定地点停放。

6、外来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停放过夜,要交适量的停放费。

7、行人在校道上行走,注意交通安全。

第二十一条  师生员工和进入学校的校外人员,必须爱护消防器材,严禁损坏和挪用消防器材。

 

第三章  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的裁决与处罚由学校保卫处执行;情节严重,案件重大需要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学校主管领导决定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条款,强行进入校园的外来人员,学校保卫人员可将其驱逐出校园。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肇事者应赔偿损失,以原损失的一倍为最高赔偿限额。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师生员工,由学校有关部门按学校纪律规定作出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需要追究治安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人员,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七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本规定的,根据责任的大小分别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裁决赔偿损失或纪律处分不服的,可在5日内向学校纪委申诉,学校纪委受理后在5日内答复被裁决人。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