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物业管理规定

  • 2017.05.23
  • 规章制度

第一章  给水系统维护管理

第一条给水系统(二次供水系统)包括生活和消防使用的各种冷热水,其设施包括供水池(箱)、供水泵、小水表、供水管网、热水系统等设施。

第二条二次供水系统建设必须按照国家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并定期检测取得卫生合格证。

第三条水池(箱)清洗消毒

(一)每季度对水池(箱)清洗消毒一次,保持水质清洁,以防止二次供水被污染。

(二)清洗之前必须向全校师生张贴通知,关闭进水阀,直接清洗人员穿上专用装束和使用专用工具,做好清洗各项准备。

(三)清洗时注意清理水池壁上沿的污泥积灰,恢复池壁表面光滑洁白。

(四)消毒必须使用符合卫生防疫要求的消毒液对水池进行消毒,然后再用清水冲洗干净。

(五)清洗后水质不得呈现异色、异臭、异腥味,池内不得有肉眼看得见的杂物,PH值、游离余氯达到卫生防疫标准。

(六)做好清洗消毒记录。

第四条水质检验。清洗消毒水池(样)后的水质送样到市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各项指标应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条设施维护管理

(一)定时检查各供水管道、节门、水表、水泵、水池(箱)、热水系统等设施运行状况,尤其在用水高峰期应加强巡检。

(二)一旦发生漏水、断水故障,应及时加以抢修。

(三)确保消防管道有足够的水,每年至少一次对消防水泵进行试泵,确保电气系统、水泵正常工作,保证管道节门水龙带的配套完整,将检查报表存档备案。

第二章  排水系统维护管理

第六条排水系统包括生活污水排放设施和屋面雨水排放设施,分为排水管道、通风管、清通设备、抽升设备、屋外排水管道等设施。

第七条发现下水道堵塞故障应及时疏通。

第八条经常检查排水管道和节门等设施,一旦发现生锈或渗漏情况,应及时进行维修处理。

第九条定期检查和清通室外排水沟渠,清除杂物和淤泥。

第三章  供电系统维护管理

第十条供电系统包括高低压线路、配电系统、发电机组等设施。

第十一条凡从事供电系统的直接操作人员,必须经岗前培训并取得高低压电工上岗资格证后才能操作。

第十二条建立各相关设备和维护记录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电器平面图、设备原理图、线路图等有关数据;用电电压、频率、功率、实测电流等有关数据;维修记录、运行记录、巡视记录以及大修后的试验报告等各项记录。

第十三条加强供电系统巡查和维护,严格遵守供电局电气设备运行管理规程进行一切维护和运行操作,确定例行的检查日期和项目;对潮湿、高温、易燃、防爆之类特殊场所进行重点检查,按照规范保持配电房和发电机房及其设施的通风、干燥、清洁等;应加强对雷暴雨天气供电系统的检查,提高应急应变能力。

第十四条认真执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报告应及时进行检修和排障。

第十五条停电管理。如电力公司预先通知暂时停止供电,在接到停电通知后,管理人员应在网上及校内公告栏张贴停电和恢复供电时间的通知并电话通知到个部门办公室,以便师生做相应准备。恢复供电后,管理人员与电工一起检查,所有电掣开关是否正常,如有损坏,应立即修理。

第四章  设备设施维护及报修管理

第十六条对于电梯的管理,应委托电梯公司对电梯进行定期保养、维修和年审等,管理人员应督促电梯公司维修保养,做好年审。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电梯管理规程,每周对电梯运行状况进行一次巡检,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联络电梯公司处理。

第十七条 建筑物、道路、广场等场所的公共区域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备情况,由清洁包干区工人负责巡查,发现损坏,及时报修。

第十八条定期组织对学生宿舍、教室、办公室等房内一切设施及建筑物进行单项或全面检查、维修。

第十九条在进行建筑物修缮或改造时,凡需要改动或破坏原建筑结构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部门必须将施工方案交基建办进行技术审核并确认(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十条办公室、学生宿舍等场所的水电、照明、门窗、家具、五金、空调、下水道等设施报修,必须先填写报修单,若非紧急特殊情况,原则上不接受电话申请报修。

第二十一条除抢修外,一般情况24小时内维修好。

第二十二条属人为损坏的桌椅、门窗、玻璃、下水道或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更换门锁、教工宿舍各项维修等按学校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五章  校内各经营、施工单位水、电使用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为规范学院内各后勤经营单位(包括食堂、超市及其它项目经营承包单位)、施工单位水电使用的管理,维护学院和合作单位的共同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院将在本学期组织人员对学院内各后勤经营单位目前使用的水、电表进行更换(新表均为经技监部门检定合格的标准表),并对表前线路进行一次检查和规范,更换后的新表贴后勤总务处封条。

第二十五条后勤总务处将组织人员不定期对各后勤经营单位所使用的水电表及表前线路进行检查、维护、以确保用电安全和计量的准确性。

第二十六条各经营、施工单位发现水电表或表前线路故障,请及时联系后勤总务处派人处理,不得擅自操作。

第二十七条后勤总务处在检查中如发现封条破损或表前线路异常的,将向当事单位负责人提出质疑并对当事单位处以该单位每月正常水电费2-5倍罚款,该罚款在学院应付当事单位款项中扣除。同类问题重复出现两次或以上的将建议学院解除其经营承包资格。

第六章 课室及学生宿舍公物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课室及学生宿舍公物管理,辅导员是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凡课室、学生宿舍内的任何公物(除电器外),属自然性损坏的(如地面破烂、天面漏水、天花脱落等),由学校负责维修;属人为性损坏的(如门窗因冲撞或因无关好门窗而被风吹坏,台椅人为性损坏,门锁、门牌损坏等),由其本人或本班或本宿舍负责。

第三十条  电路、电器(电键、光管、灯泡、风扇等)损坏的,由学校专业人员负责维修,但有意损坏的,由其本人负担全部维修费用。

第三十一条  教师宿舍维修费原则上由学校负担,但因过失或故意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全额负责。居室或附设设施需要修缮时,由其本人直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不得随意改装宿舍。

第三十二条  后勤总务处负责定期对各课室、宿舍的公物作全面检查。期末,后勤总务处要对全校的课室、宿舍作总体检查,全面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