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 2017.05.23
  • 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经营性固定资产的管理,规范我院校园经营活动,使其健康有序地进行,更好地为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校园经营活动是指在学院具有产权或管理权的土地上,利用房屋、场地、设施进行的各种经营服务活动。

从事校园经营活动的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可以是:

(一)校内、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本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

(三)校内、外具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个人(不包括本院在岗的正式职工和在校学生)。

第三条开展校园经营活动的原则是:

(一) 有偿使用学院的房屋、场地、设施,依法经营、服从学院的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

(二) 有利于学院管理体制深化改革,有利于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 直接为学生和教职工服务。

(四) 经营促销活动的品种应该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合法的,同时不得与院内已有经营单位经营的品种相冲突。

第四条校园经营活动的内容包括:有偿使用学院的房屋、场地、设施:

(一)作为校办单位的办公、营业场所。

(二)作为社会企业的办公、营业场所。

(三)开办银行、邮局、超市、商店、书店、照相馆和校园有需求的各种专卖店。

(四)、提供洗衣、理发、维修、健身等校园有需求的各种生活服务。

第五条 开展校园经营活动使用的房屋、场地、设施属于学院固定资产。用我院原属于非经营性的固定资产开展校园经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行为,必须经过后勤总务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方可进行。经批准转作经营的固定资产的收益权属于后勤总务处。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校园经营活动的管理涉及学院多个职能部门,需要综合协调。学院后勤总务处办公室(以下简称后勤办)负责校园经营工作的领导。后勤办负责我院经营性固定资产的管理;保卫部门(校卫队)负责对校园经营活动的治安管理。

第七条后勤办对校园经营活动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校园经营活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二)认真调查研究,制定校园经营发展规划,合理调配校园经营活动资源,规范校园经营活动。

(三)依据校园经营发展规划,受理和审批利用学院直接管理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的校园经营活动;受理和审核学院各二级部门(系、部、处、馆、所)利用自己占有、使用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校园经营活动的请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四)代表学院与校园经营活动的主体签订承包合同或协议书,并负责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五)保证学院投入校园经营活动的资产安全、完整、保证学院对转做经营的固定资产的合法收益。

(六)代表学院协调校园经营活动和工商、税务、综合执法等有关主管部门的关系,维护学院的正当权益。

(七)负责有关校园经营活动的统计报表工作。

第八条保卫部门(校卫队)对校园经营活动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维护校园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对经后勤办审批的校园经营活动场点保护其合法经营;对未经后勤办审批的校园经营活动场点予以清理;对私自进入校园摆摊设点非法经营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督促、检查校园经营活动场点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消除盗窃、火灾、破坏隐患,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三)调解、处理有关校园经营秩序的治安事件,维护校园稳定。

(四)对少数需有经营人员留宿值班的经营场点进行人员管理。

(五)会同后勤办协调校园经营活动和工商、税务、综合执法等有关主管部门的关系,维护学院的正当权益。

第三章  校园经营活动的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展校园经营活动。未经批准,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将学院的房屋、场地、设施用于校园经营活动,更无权对外签订合同(协议)。

第十条 拟利用学院直接管理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应向后勤办提出申请,经后勤办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或协议书之后,方可依据合同或协议开始营业。

第十一条学院各二级部门(系、部、所)和各处室所使用的房屋、场地、设施均属于学院的非经营性资产,不得用于开展校园经营活动。特殊情况,确有部分房屋、场地、设施可以用于开展校园经营活动的,应由系(处)级单位提出申请报后勤办,经后勤办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再报领导批准后,方可按批复意见实施。

第十二条校外有关单位拟短期或临时进入学院开展盈利性商业服务活动或非盈利性宣传、便民、售后服务活动的,必须向后勤办申请,经后勤办批准并到保卫部门(校卫队)登记备案后,方可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进行。

第十三条为支持学生工作,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因学生活动需要,联系校外有关单位拟短期或临时进入学院开展盈利性商业服务活动的,必须向后勤办申请,经后勤办审核(活动赞助费不得低于收费标准)并到保卫部门(校卫队)登记备案后,方可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进行。

第十四条经批准的校园经营活动,由后勤办通报保卫部门(校卫队)。后勤办和保卫部门(校卫队)共同清理和处理未经批准的校园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经批准开展的校园经营活动必须服从后勤总务处的统一管理、统一规划,依法经营,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校园经营活动的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我院对校园经营活动的收费由学院财务部统一收取。学院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校园经营活动的场点“乱收费”,校园内的饭堂、超市等按合同事项收费,其余短期促销经营活动按新标准实行收费。

第十七条为支持学生工作,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因学生活动需要,联系校外有关单位拟短期或临时进入学院开展盈利性商业服务活动的,按规定收取活动赞助费的1/3做为相应的房屋、场地、设施等管理维护费,其余的赞助费拨给联系部门做学生活动经费用。

第十八条校园经营活动的收费应专户存储,所有校园经营活动的经费都应在财务部入账,由财务部按规定统一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凡未经批准,擅自将占有使用的非经营资产转做经营使用的,由学院通知有关单位整改。凡未经审批,擅自利用学院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校园经营活动有牟取集体或个人私利的,按违纪处理。

第二十条 对服从管理、依法经营,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优质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并优先支持其继续经营和扩大经营。对在校园经营活动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后勤办提请学院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合同或协议有关规定,擅自改变或扩大经营范围或其经营范围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以及经营管理不善、服务不好的经营场点由学院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随时终止合同或协议,令其退出校园。

第二十二条经营单位或个人对使用的学院资产造成损坏、丢失、破坏的须立即修复或照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