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商职业学院校园环境管理规定

  • 2015.06.11
  • 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校容、环境卫生及绿化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校园环境,根据《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及《肇庆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院校园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规定。校园管理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

第三条  学院后勤总务处是我院的校容、环境卫生及绿化主管部门,管理我院的校容、环境卫生及绿化,行使本条例的处罚权。学院办公室、财务部、学生处、宣传部、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协助校容、环境卫生和绿化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要尊重校容、环境卫生及绿化工作人员的劳动,保障其合法权益,对妨碍、阻挠校容、环境卫生及绿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破坏环境卫生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举报。学院后勤总务处建立投诉制度,受理有关违反校容、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行为的投诉。

 

第二章  校容管理

第五条  学院内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的立面,应保持整洁。

第六条  校园内的广告栏、宣传栏、灯箱、橱窗、标志牌、标语等要规划设置,不得有损校容。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不准乱贴乱挂广告标语、乱摆宣传板。

第七条  学院内及周围的单位、店铺,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占道经营,也不得在门前乱堆放或悬挂有碍校容校貌的物品。店铺的遮阳(雨)布,檐篷等必须完好、美观、整洁。陈旧或破损的,应及时更换或维修。

第八条  校园内护栏、广告牌、垃圾箱、室外桌椅等公共设施,必须清理整洁,摆放整齐有序,陈旧、破损的,主管单位必须限期进行清理、维修更新。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堆放杂物。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院后勤总务处批准不得在校园内摆摊进行有关促销、经营活动。

 

第三章  环境卫生及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占用或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二条  学院后勤总务处应在人行道和公共场所设置废弃物收集容器。单位、店铺(摊档)应自行设置废弃物收集容器。

第十三条  校园清扫、保洁、废弃物清运,实行区域责任制:

(一)校园主干道、广场、教学、行政办公楼及教工宿舍的清洁、保洁及垃圾的清运由学院后勤总务处负责;

(二)各经济实体所属范围,由各部门自行负责;

(三)店铺(摊档)的卫生责任区,由经营者负责。

第十四条  全体师生员工都必须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随地抛弃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杂物;不得从高空、建筑物向外掷物、泼水;不得在建筑物设施和树木上乱涂写、乱刻画以及乱贴(挂)广告、标志牌。

第十五条  单位、住户及经营店铺(摊档)必须保持门前清洁,对门前随地吐痰、随地抛弃杂物、乱张贴、乱停放的行为有责任进行劝阻和制止。

第十六条  各经营场所应做好门前三包工作(包绿化、包卫生、包秩序)。

第十七条  各单位、住户和经营店铺(摊档)的生活废弃物,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放置或倾倒。油污、残渣等废弃必须经过处理后方可排入污水管,不准往明渠(雨水渠)、池塘、水池等处排汇污水及废弃物。

第十八条  栽培和修剪树木、花坛、草地等产生的泥土、枝叶,作业者必须在当日清理干净。死鼠应当集中收集处理,不得随意抛弃。

第十九条  各单位、住户及经营场所,应按学院有关规定缴纳卫生清洁费,由主管部门按标准统一收取。施工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校园内进行市政、土建、水电、装修、维修等工程,开工前应报请学院后勤总务处批准备案,并办理临时出入证。

(二)施工车辆载流(液)体、散体物料和废弃物时,必须密闭、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漏撒。

(三)建筑工地应实行封闭式施工,工地周边必须设置不低于2米的围蔽设施。所有拆建施工,必须设置遮挡尘土的设施。

(四)施工单位经批准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按批准范围堆放整齐,占用期满必须立即撤除、清场;所有建筑施工,在第三层结构完工后,应将建筑材料放置 室内,不得再占用道路。

(五)回填或排放渣土、泥水,应符合肇庆市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规定。

(六)对施工场地环境卫生实行保证金制度。

(七)开挖道路或施工场所,必须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产生的渣土,应及时清理,工作完后清场。

(八)清疏沟渠、下水道的淤泥,必须用容器装载,当天清运并冲洗干净场所。不得将淤泥倾倒在路面和河滩。

(九)建筑施工垃圾,由各施工单位和住户个人自行清运处理。

第二十条  学院后勤总务处每月进行一次以上灭鼠、灭蚊、灭蝇和防蛇工作。

第四章  绿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后勤总务处必须组织对管辖范围的苗木花草进行松土、浇水、施肥、修剪、除草及防治病虫害,适时更新补植和处理枯枝朽木及作业时留下的枝叶和渣土。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校园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化的,须报请学院后勤总务处批准备案。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须交纳恢复绿地绿化补偿费,绿化管理部门应在被临时占用绿地退出之日起200个工作日内恢复绿地。占用单位对绿地及设施造成破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迁移苗木。因建设基础设施需要修剪、迁移砍伐苗木的,应报请学院后勤总务处批准,并交纳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五条  校园绿地、花坛、花丛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丢弃废弃物、倾倒有害污水、堆放、焚烧物料;

(二)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

(三)攀折、刻划、钉栓树木、采摘花卉、任意践踏花卉;

(四)其他破坏校园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清除或采取补救措施。(一)随地吐痰、便溺、随地抛弃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杂物的,处以2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门前乱堆放、悬挂有碍校园容貌物品的,破损的棚架、遮阳(雨)布、檐篷不及时处理的,应处以50元的罚款。

(三)乱倒生活废弃物的,从高空、建筑物向外掷物、泼水的,随意抛弃死禽畜的,应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高空掷物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在建筑物、设施和树木上乱涂写、乱刻画、乱挂广告、标志牌,影响校园环境卫生的,不按规定设置废弃物收集容器的,不按期限清理修剪树木或清理修剪树木或清疏沟渠留下的渣物的,应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建筑工地周边不设置围蔽或拆建施工不设置遮阳尘土设施的,按工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基础施工前不设置或不按规定设置厕所的,施工场地不设置护栏、警示标志的,每项分别处以5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应令其恢复原状或赔偿,并按重建(置)价2倍的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校园绿化禁止的行为,令其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以树承重、就树搭建的,应处以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擅自修剪枝条直径在5厘米以上树木的,迁移或砍伐树木的,按树木赔偿费的5倍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未经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绿地上设置商业服务设施或与绿化性质无关设施的,责令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擅自占用学校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出,恢复绿化用地,并按每平方米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绿化用地,造成绿化功能损失的,给予罚款外,还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者,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执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