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商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试行)

  • 2019.03.01
  • 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参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接待来校调研考察的上级领导、重要嘉宾以及来校交流、洽谈合作的有关院校与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工作人员等。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原则。

第五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学校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  公务接待按归口分工负责,按照“谁接待、谁负责、谁结算”的原则执行。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层面和行政部门公务接待管理部门。以下重要公务接待,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牵头:

(一)接待来校视察指导工作的上级领导、重要嘉宾;

(二)接待出席各类校级重要会议、仪式、庆典等活动相关领导、重要嘉宾;

(三)兄弟院校校领导带队来校考察调研、培训交流;

(四)其他经校领导批示由学校办公室牵头的接待活动。

除上款规定以外,其他公务接待按归口分工负责,由相关二级单位牵头;如有关活动内容涉及学校多个二级单位,可由学校办公室协调指定牵头接待部门。

如果需要校领导出席的公务接待活动,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前2天向分管校领导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学校办公室报备,并提供有关背景材料。

各教学单位和行政部门的公务接待工作由本单位负责人把关,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批准。

第七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接待单位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审批单内容主要包括来访单位名称、来访事由、经费项目、经办人及审批人等。

不属于接待范围内的活动,一律不予以公务接待;无公函或邀请函(公函或邀请函必须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流转)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公务接待;未经审批的活动,或未纳入活动方案的人员,原则上不予以公务接待。公务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部门要协助安排,住宿费用由接待对象自理。

第八条  公务接待应简化会场布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等。接待活动只安排与工作密切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参加。

第九条  接待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围餐或者自助餐形式,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日期间(含节假日值班、执勤时间),严格禁止午间饮酒(包括白酒、红酒、黄酒、啤酒、洋酒以及其他含有酒精的饮品)。用餐地点应优先考虑学校餐厅,如果确有需要,可到学校协议餐厅就餐。

原则上,党政系统厅级、教育系统校级、行业企业高层及以上重要来宾接待标准范围为80-120元/人,党政系统处级、教育系统处级、行业企业中层等来宾接待标准范围为50-80元/人,党政系统科级、教育系统科级、行业企业普通办事员及以下来宾接待标准范围为30-50元/人,接待标准按照接待来宾中最高职务或身份最终确定,其中,各类接待标准均包含一般性酒水、茶水、茶歇、主食等,各部门或单位要严格控制标准,否则超支部分不予报销。

    第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工作餐费用,须填写“广东工商职业学院工作用餐清单”,就餐标准不得高于20元/人/次,就餐地点为校内食堂。申请工作用餐由校长审批。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报销规定。

(一)各部门或单位接待费要及时报销,原则上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审批单、接待清单等。凭证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

(二)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三)学校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任何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四)报销实际发生的公务接待费用时,学校层面和行政部门从学校公务活动经费据实开支。

第十二条  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处)、财务处应加强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做好公务接待监督检查工作。学校办公室负责制定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等。纪委(监察处)负责查处公务接待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财务处负责按规定对公务接待的经费开支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的制度、标准、经费支出等有关情况应按年度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四条  实行问责机制,对在公务接待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学校因办学发展需要洽谈重大项目,接待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知名校友等,参照本办法。

第十六条  外宾接待和港澳台客人接待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