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商职业学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 2019.03.01
  • 规章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公务用车是指由学校出资购买,用于保障行政管理工作正常运行、教学科研、公务活动正常开展的车辆。具体车辆为:粤H·83219、粤H·39628、粤H·08648、粤H·23131

第三条  车辆使用管理原则:安全行车,从严管理,勤俭节约。

第四条  学校公务用车的范围:1.校级领导因公用车;2.涉及学校重大事务的事宜;3.接待上级领导、外宾或其他重要来访者;4.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或保卫应急事故处理;5.送、取上级紧急(含重要)文件或机要资料;6.到银行送款或取款;7.到校外取、送国家级考试试卷等。从事上述范围以外的公务活动,由各有关人员自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公务用车及司机的日常管理和调度。

第二章  车辆调度

第六条  车辆调度按预报登记先后并考虑事情轻重缓急进行安排,不提前预报登记的原则上不安排公务用车。

第七条  安排车辆实行预报登记制,即每周五上午下班前用车部门向学校办公室报送《公务用车使用申请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如参会通知等),报备下周用车计划,由学校办公室统筹安排。用车单位在《公务用车使用申请单》签名,由学校办公室主任签字后安排车辆,学校办公室设置专人管理,管办分离。

第八条  用车部门不得公车私用,不得擅自更改用车目的地,不得打着校领导名义而行非校领导用车之事实。一经发现,视情况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等行政处分。

第九条  抢救危急伤病员用车由医务所值班医生处理,抢险救灾等其他应急用车由相关责任部门自行解决。

第十条  除校内紧急任务或临时因公外,公务用车须在前一天下午1600分前预约具体出行时间(去外地一般应提前2天预约),学校办公室确认后派车。各部门变更用车计划,原预约人应在约定时间两小时前(去外地的应提前半天)通知学校办公室,否则不保证用车;在约定地点、超过约定时间半小时,用车人没有报请用车,学校办公室取消该次用车。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公务用车的年检、购买年票、保险、维修维护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每辆公务用车原则上配备粤通卡,途经收费站必须使用粤通卡;粤通卡无法使用或未设刷卡系统的路段,先由驾驶员垫付现金缴费,用车任务完成后,驾驶员在票据背面说明情况后,由学校办公室确认后到财务处报销。每辆公务用车配备加油卡,必须在定点加油站使用,在非定点加油站加油,须报学校办公室批准。

第十三条  严禁转借粤通卡和加油卡给他人使用或挪作他用,违者查实后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严格实行回学校停放制度,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停驶待命时须按在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钥匙集中上交学校办公室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办公室定期组织学校公务用车驾驶员集中学习交通法规,开展安全行车教育。

第十六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若违反交通规则,如属个人过失的,其罚款由驾驶员自己承担。

第十七条  驾驶员负责对分配驾驶的公有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与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驾驶员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出车,认真做好服务工作,做到出车前检查、行车中检查和返校后检查,使公有车辆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九条  驾驶员不得酒后开车、超速开车、意气开车、带故障车上路、公车私用(含私自出车或私自借与他人)。公车私用造成车辆损毁或造成交通事故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车辆保管人(即所分配的驾驶员)自负,并按照学校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因司机本人违反交通规则的,自行负担违章处理费用;如系本身违章操作或违章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自行负担全部事故损失。 

第四章  维修保养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所有公务用车在定点维修单位保养和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擅自到非定点单位维修保养和保险投保,不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办公室管理的车辆需维修时,驾驶员先填写《广东工商职业学院车辆报修记录单》,向学校办公室申请维修鉴定报备,严禁擅自扩大进厂维修车辆的修理范围。

第二十三条  车辆每行驶5000公里必须送修理厂维修保养。车辆实行例保和年检保养,保证车况良好,确保交通安全。

第二十四条  坚持车辆每天检查和每月定期检查,主要检查灯光、方向、制动、车辆、技术状况、车容车貌等,及时排除故障,杜绝带病行驶。

第五章 经费报账

第二十五条  用车人应当认真审核公里数、候时、路桥费等行车费用,并在用车单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行车费用凭证按报销规范要求粘贴并签名后送学校办公室审核。学校办公室每月核对各单位的用车情况,对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